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

时间:2021-05-02 20:08:01 申请报告 我要投稿

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

  为保障好受灾群众冬春的基本生活,下面梳理了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

  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1】

国务院:

  2011年,***省所属***个地市先后不同程度遭受了雪灾、低温冷冻、地震、风雹、干旱、洪涝、病虫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共计造成 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成灾面积 万公顷、绝收面积 万公顷; 万人次受灾,饮水困难 万人次;因灾倒塌房屋 间,其中民房 户 间,损坏房屋 万间;倒塌牲畜棚圈 万座,因灾死亡大牲畜(含羊) 万头(只);部分农业、水利、交通、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全年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亿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亿元,给职工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很大损失和困难。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十分关心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中央领导亲赴灾区,看望慰问灾民,民政部紧急启动灾害四级响应,并商财政部及时下拨救灾救济款,指导抗灾救灾,极大地鼓舞了灾区职工群众抗灾自救的信心。各级党委和领导高度重视抗灾救灾工作,先后派出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多个工作组奔赴灾区慰问灾民,部署救灾工作。

  我省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先后安排下拨抗灾救灾资金*****多万元,各地市也积极筹措资金,发动社会捐款,安排灾民生活,恢复农牧业生产,动员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灾自救工作,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据统计,去冬今春以来我省累计投入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亿元(其中省、地、市三级投入***亿元,中央下拨****万元)、救灾帐篷 余顶、棉衣被 万件(条);累计解决 万人、 万头(只)牲畜的缺粮、缺饲料和缺水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万人,重建民房 户 间,有效地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了社会基本稳定。

  目前,灾区社会秩序良好,职工群众情绪基本稳定。但今年以来严重的自然灾害,给我省农牧业造成很大损失,致使农作物减产幅度较大;受灾后翻种、补种及重复受灾,加大了生产成本,加重了农牧工的经济负担,加之受今年雪灾、低温冷冻、洪涝和旱灾影响,受灾农牧工今冬明春在吃饭、住房和取暖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虽然我省已通过各级财政自筹、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群众互助互济,已解决部分灾民和困难群众的口粮、衣被等问题,但今冬明春仍有 万灾民和贫困群众的 万吨口粮、 万件衣被和 间因灾倒损民房重建仍需国家救济补助。为此,恳请国务院考虑我省今年以来自然灾害严重、财务困难的实际情况,给 省安排冬春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费 万元,以解决今冬明春灾民生活困难。

  妥否,请批复。

  xx年十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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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2】

  从江县2011-2012年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

  1、明确救助对象

  (一)因灾困难程度加深的农村低保户对象;

  (二)2011年因灾大面积农作物特别是粮食作物受灾损失严重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

  (三)长期患重病、大病以及无劳动能力受灾的农村特困户;

  (四)因灾无自救能力的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军属、在乡伤残军人及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

  (五)农村其他需要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

  2、确定灾民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及时段

  今冬明春灾民生活困难救助种类以粮食救济为主,粮食为每天人均基本口粮达不到 1斤大米的差额部分。

  救助时段为 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2011年12月份发放冬令救助粮食(款)的一半,3-5月份发放春荒救助粮食(款)的另一半。

  3、制定救助办法和救助程序

  (一)组织灾民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

  (二)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

  (三)政府救济以实物为主。

  (四)个人书面申请;

  (五)村民评议;

  (六)村委会集体研究,拟定救助对象;

  (七)村委会造册登记并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建立救助台帐;

  (八)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后,乡镇及村委会将县民政局审批的名单再次张榜公示7天;

  (九)村委会填写《冬春灾民救助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公开发放救助款物。

  二、具体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从江县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县水利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招商和商务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各乡镇、有关工作部门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务必把冬春灾民救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一清一细三到位”(即:一清 要摸清需政府救助的底数;一细 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三到位 救助工作领导要到位、资金要到位、物资要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社会事务办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

  层有人抓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灾民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负责对本乡镇冬春期间灾区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造册登记需政府救助的对象,分类汇总《从江县冬春灾民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员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制定本乡镇冬春灾民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灾民救助各项档案资料,管好、发放好救灾救济款物,确保本乡镇无饿死、冻死等非正常现象的发生。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冬春期间灾民生活救助的摸底排查工作,并做好分类汇总上报,建立灾民生活救助台帐;起草全县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行使县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灾民救助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救灾救济科目的预算,统筹安排荒期灾民生活救助的资金投入,及时划拨冬春期间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上级下达的灾民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为荒期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县招商和商务局根据灾民生活救助的需要,组织粮食贸易部门认真做好救济口粮的加工、储运,必要时,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实施开仓借粮,确保救济口粮的供给和质量。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冬春灾民救助工作的正常实施,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专款(物)专用。

  (三)公开透明,广泛监督。要按照救灾“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要求,把冬春救助公开作为政务(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严格“三榜公示” 工作程序(即:确定对象一榜公示,确定救助数量二榜公示,发放款物三榜公示),广泛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为加大全县今冬明春灾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督查力度,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专项工作督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县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 员:(县民政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督查组负责对全县冬春灾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及时通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冬春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加强反馈,提高质量。为及时掌握全县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情况,冬令、春荒期间,各乡镇每月12日前将灾民生活救助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分别上报县政府办和民政局。

  三、救助资金筹集和救助物资的落实情况

  按照救灾分级负担原则,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已将第一冬令救助资金下拨到我县,12月26日,我县已将600吨冬春救助粮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共救助人数2.3万人发放救助卡0.6万张;第二笔补助资金到位后,在20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

  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来源: 民政部 时间:2011/02/25 大 中 小 原始大小 民发〔2009〕141号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需救助情况的调查、核定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等。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方案,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县级方案上报时,可直接报至省级,同时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0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救助方案,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四)民政部。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国需救助数据(含分县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二、冬春救助方案的制定

  (一)地方冬春救助方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

  (二)全国冬春救助方案。由民政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全国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占总需求比例的分析;中央财政需安排救灾资金总量测算。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一级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者民政部、财政部,同时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报告》和到县一级的需救助数据汇总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主要特点及造成的损失,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

  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地、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订的各级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中央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11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总体拨款方案确定后,资金分两批下拨: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1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2月中旬前下拨。两部门的联合拨款文件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以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有关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上级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上报数据具体到县级。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省级向县级下拨资金时,同时通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救灾资金的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救灾款物应在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具体程序是:

  (一)确定救助对象。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立工作台账。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三)制发救助卡片。

  《灾民救助卡》是受灾人员领取政府救助款物的凭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盖章后生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助款物的发放情况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四)发放救灾款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和《灾民救助卡》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救灾资金尽量通过银行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救灾资金一并纳入发放。实行实物救助时,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

  五、冬春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民政部。

  汇总全国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下拨30天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中央冬令救助资金的省份,在拨付中央春荒救助资金时酌情减少。对不及时下拨中央春荒救助资金的省份,在安排当年应对新灾的中央救灾资金时酌情减少。

  (二)地方民政部门。

  1.信息公开。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救灾资金下拨进度的信息公开,直至资金全部下拨。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监督检查。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助款物分配、发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工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在当年12月至第二年5月(一季作物区为7月)间的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六、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

  在冬春救助期间,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各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对全

  国冬春救助工作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与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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