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书

时间:2020-09-01 16:03:18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书

  国家有规定符合规定的退休干部是可以申请护理费的,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又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书,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书

  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zz,女,现年61岁,嵩县白河乡五马寺退休教师。2001年痪病,2003年在洛阳150医院确诊为泌尿系统结核,出院后持续用药,每月用药几百元,但病情无好转。2006年冬天到洛阳再次检查,左肾坏死,动手术切去左肾,用去一万五千余元。2001——2007年期间住院治疗及平时用药化钱3万元之多,欠下重债。得病至今,丧失劳动能力,并须专人照顾,家处农村,经济收入不好,欠债无力偿还。近期急需再次住院复查,急需用钱。特申请护理费,给予救助,望批准。

  申请人:zz

  附:退休干部办理护理费的有关规定

  一、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基本条件

  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生活不能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二、审批程序

  (一)退休干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须在治疗终结并过恢复期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本人不便的由其亲属代书申请),说明病情和要求,并附病历和民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初审。

  (二)经军队军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移交政府安置前在部队享受护理费待遇的退休干部,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的要求,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将上述规定写入移交协议,并告知本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请,交所在单位初审,由民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查认定。

  (三)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全体军休干部中公示七天。

  (四)公示结束后,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向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公示结果和单位意见,并附《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书面申请、病历和诊断证明上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单位意见和审查结果,在《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

  (五)各区、市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干部必要时由市民政局组织审查认定。

  三、年度审定

  为了公正、公开的`落实好退休干部应享受的待遇,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已享受护理费的退休干部,实行年度审定。年度审定工作由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组织,截止时间是每年的11月30日。护理费年度审定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退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在准确掌握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年度审定意见。

  (二)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将经批准享受护理费待遇的退休干部情况和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单位意见,向全体军休干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年度审定公示的情况,依据政策规定,从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继续享受护理费待遇和终止护理费待遇的退休干部人员名单及病情说明,于当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民政部门审批。

  (四)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批准意见正式行文通知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和财务部门。

  (五)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将民政部门年度审定批准的享受护理费待遇的退休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公告全体军休干部。

  四、护理费的发放

  (一)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的申请,按程序批准后,从批准之月起发放护理费。移交地方安置后重新认定的按批准时间发放。

  (二)护理费发放期间,退休干部本人身体已康复,不再具备享受护理费资格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查终止发放护理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三)护理费由财务部门每月随退休干部退休费一并发放,不得另行支付。

  (四)在年度审定中被终止过护理费发放的退休干部,如病情需要再享受护理费待遇,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发放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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