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3-02-01 01:55:47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XX、二审XX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XX、二审XX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XXXX) 字第 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 ”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模板

  申请再审人:ZZ,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NN,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漯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ZZ、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NN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的(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决第2项,依法查清真实欠款。

  2、撤销原判决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ZZ个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项948万元借款。

  2007年3月20日ZZ还钱给NN钱的汇款单两张,共计21万,这21万应从948万中扣除。一、二审理期间申请人ZZ陈述到此两笔还款事项项时,被申请人NN拒不承认。申请人ZZ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均未调取,现在申请人ZZ已从银行调出还款账单,以证明曾还款21万的事实。(二)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缺乏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09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09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借款1216.5万相互矛盾,这足以说明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真实有效是错误的。

  2、原判决“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将ZZ收取的承建服务区的390万保证金予退还”,违反2007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退款时间规定。且录像证据显示NN根本就没给ZZ这390万保证金。

  ①2007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NN要交600万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交纳给业主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执行,现在还不是退还390万的时间。

  NN在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合同后,由于没钱交纳,就让ZZ对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黄河工程局收390万的保证金的条,这部分钱将来从ZZ在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还给NN。所以,原判决认定由于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是错误的,因为ZZ已让NN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在2007年8月18日签订了服务区施工合同,所以让ZZ在未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结算提成的条件下退还这390万,明显违反退款的约定条件,所以依合同约定390万现在不应退还。

  ②通过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录像中ZZ和NN对话,说明了这390万保证金NN根本就没给ZZ。

  “ZZ:保证金你就没给我啊。

  NN:你说没给你就没给你呀?

  ZZ:以事实为依据,你能冤枉我吗?

  NN:我到时候没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这就是办法啊。”

  3、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能证明了:NN包括借给ZZ的、购买机器设备的总共化了有460万。这就充分说明了NN和ZZ之间的借款不会超过460万元。

  综上,原审判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不审查资金交付痕迹证据,不审查真实欠款数额,仅依被申请人的1216.5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真实有效明显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借款不真实的举证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该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借款的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借钱交给ZZ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NN承担,但原执法犯法的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申请人身上,让申请人承担没有借钱的举证责任,并以举证不能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的1216.5万元巨大、高额债务”是严重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的。

  二、[同泽置业公司担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2009年9月16日保证书上借款1216.5万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

  1、通过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09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09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上1216.5万借款相互矛盾,说明主债务1216.5万元不真实。

  2、通过原审查明应当扣除的220万和已还过的48.5万元,还有948万借款来看,被申请人NN明知ZZ没欠那么多,并已还了几十万的情况下,非旦不予扣除,还变本加历的让ZZ写下1216.5万借款,这就充分说明了他欺诈的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综上,NN采用欺诈的方式,把原没有1216.5万的债务让ZZ写了下来,并让同泽置业公司担保,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同泽置业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09年9月16日保证书上1216.5万的借款合同显属无效合同。因此,对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主合同无效。

  (二)原判决“NN在同泽置业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章程,未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从而判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显属太轻。

  从NN让ZZ写保证书的录像可知,承诺书是NN一个人口述让ZZ照写,是NN主动提出让同泽置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欺骗公司担保的行为,并不像一、二审说的仅是没有审查相关章程或股东决议,本案的担保书均是在NN一人策划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担保是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太重。

  (三)原判决超出被申请人NN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NN起诉申请人同泽置业的是借款,原判决申请人同泽置业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明显超越了借款关系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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